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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25浏览量: 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针对一审出具的判决结果(本报曾于2013年12月予以报道《钢贸转投典当涉刑 湖北联谊案一审收官》),公诉方认为“该判决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而被告人联谊公司则认为高利转贷罪名不成立,继续上诉。
这次诉讼起因则是集团企业的业务拓展。2007年,湖北当地最大主营钢贸业务的民企联谊公司发起设立企业联合体联谊集团,2010年,后者旗下的成员企业因涉足典当业务,被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高利转贷等罪名被起诉。
在二审过程中,被告方面提交了一组新证据。其代理律师刘立木指出,针对检方指控的涉及公司5000多万元信贷资金涉嫌用作放贷,公司方面提交了资金的来源及流向的财务凭证和银行对账单,可证明这部分资金并未挪作他用,公司的高利转贷罪行不成立。
对此,检方认为该组证据并非原件,不应作为有效证据。“但这些证据的原件早在办案机关侦查时就被带走,此前,我们申请调取原件。”被告方代理律师刘立木解释,但截至开庭时,这一请求未被满足。
审理完毕后,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6组新证据“浮出”
在一审《起诉书》中,检方认为联谊公司17.32亿元放贷本金中,有5482.94万元是银行信贷资金。联谊公司挪用上述信贷资金,通过向他人高利发放6笔贷款牟利,该部分利息收入为131.89万元,涉嫌“高利转贷”。
在一审判决中,联谊公司的非法经营罪不成立,但高利转贷罪名成立。 2013年1月27日,黄石市中院对联谊案一审作出判决:被告单位联谊公司及被告人高宏震等8人向不特定对象高利放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判决仍认定被告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共计利用信贷资金5482.9万元用于发放贷款,违法放贷利息收入131.88万元,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法院判处罚金300万元,高宏震被判处3年缓刑3年,涂翔、陈小兰分别被判处2年,缓刑2年。
高宏震等人随即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亦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而针对这一判决,检方也提出抗诉。
在二审中,检方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理由是非法发放贷款,即为非法经营活动,联谊公司所从事的大部分是非法贷款业务,而非表象中的典当业务。此前,该公司在合营期间进行的72笔业务中,有15笔为非法贷款业务,且没有办理任何质押登记。办理了质押登记的55笔业务中,也只有二十几笔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部分放贷业务,没有开具当票,主要营业部门虚设,没有办理典当业务的各种设施,没有典当评估师。故此,联谊公司的放贷业务不符合法律典当业务关系的成交链条。
检方认为,银监会和公安部门出具对联谊公司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的函,是履行金融监管行为的体现,也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判定联谊公司高利转贷的关键证据是公司72笔业务的性质。这些业务到底是合法典当还是非法放贷、非法金融业务?
检方认定,这些业务是未经银监会许可的非法业务。
但联谊公司方面认为这是商务部批准的典当业务。刘立木解释,典当业务的审批一般是由商务部审批,无需银监会许可的规定。新型典当行业具有质押型典当业务。而联谊公司72笔业务中,55笔是在具备典当资质的融泰典当名义下进行,另外17笔是联谊公司与民生典当公司合作开展业务。
关于公司5000多万元的信贷资金,联谊公司通过银行方面提取了4家涉案公司的财务凭证和银行对账单。作为这些新证据证明资金流向。其中,从银行出来的凭证均让银行加盖公章,但公司内部的记账凭证没有盖章,但两组凭证可以一一对应,所有信贷资金都用于钢铁主营业务上。
但联谊公司提供的这部分证据均是电子版。检方认为,既然提交证据,应该以原件为准。针对质疑,刘立木指出,申请提取原件至开庭前未获得许可。
不过,这些业务并非没有瑕疵,其中部分业务的抵押手续并不齐全。对此,刘立木予以承认,在典当业务中,大部分资金都是过桥贷款,大部分资金只需要3-7天,但典当业务的登记手续耗时比这个时间还长。
刘立木还表示,《起诉书》指控的6笔具体资金往来,并不构成转贷。从每笔业务的资金分拆来看,结算中心在拨款给联谊集团旗下的湖北谊信永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谊信永和)的当天,联谊公司在该账户自有资金余额均大于该笔调拨资金的数额,当日现金流最低也达到5000多万元。同日,结算中心资金池的资金余额远大于该笔调度资金数额,均不能认定该划拨资金为信贷资金。
那么,典当业务的资金来自哪里?刘立木称,其中一部分是两家公司的自有资金,另一部分是联谊集团资金池内的资金。
公司主体之争
联谊集团何许身份?
检方认为,谊信永和和融泰典当是联谊公司为放贷谋取高额利润而专门成立的公司。因而联谊公司才是放贷的主体。这两家公司从成立至出事之日,除了非法放贷没有从事其他业务。公司成立的注册资金来自联谊公司多年来的账外资金。联谊公司为对内进行管理,对外以谊信永和的名义从事非法放贷。在多次放贷期间,却可以查到其公司存在数亿银行贷款没有归还,证实了联谊公司流动资金基本来源于银行贷款。
联谊公司和联谊集团之间的关系成为此案争论的焦点。资料显示,联谊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独立的法人企业,主营钢铁贸易,曾是全国11家特大钢企的代理商和武钢第一大经销商,位列全国钢铁贸易行业第四、中南五省第一。
联谊集团的全称为湖北联谊实业集团,其成立于2002年,联谊集团是以联谊公司为主体,联合其他公司组建而成的企业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2007年前后,联谊集团新增典当业务,但根据商务部规定,成立典当公司需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股东并相对控股。联谊公司自然人股东便利用自有资金,于2007年分别注册成立了谊信永和,并于该年的7月27日对拟成立的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简称“融泰典当”)进行了预名登记。融泰典当的股权结构为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谊信永和出资2000万元,武汉锴景工贸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自然人高莉出资1000万元,自然人高玲出资1000万元。
在融泰典当成立之前,联谊集团已开展部分典当业务。“但我们开始的方式是与另外一家已有典当资质的湖北民生典当公司(简称‘民生典当’)合作。”联谊公司方面透露,2008年底,融泰典当通过商务部审批,谊信永和终止与民生典当的合作,正式独立地以融泰典当为平台开展典当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业务。
也就是说,在与本案有关的包括锴景公司、谊信永和、融泰典当等均为联谊集团成员企业。谊信永和、融泰典当也是联谊集团的成员企业,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所开展的典当业务,是谊信永和与融泰典当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