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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失信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

时间:2021-09-25浏览量: 作者:中国网来源: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7年3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等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推进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3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今天正式对外发布。

根据《合作备忘录》,中国将对失信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失信公司的法人代表将被禁止离境;失信企业将在许多领域面临限制;失信公司将在中国的诚信体系中被降级。

文字实录:

李国:

一、《合作备忘录》的特点

一是部门协作力度大。备忘录联合了33个部门,覆盖全国省、市、县各行政层级,实现了纵横相间的协同联动,形成一个严密的信用管理网络。失信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动态更新,各有关部门即时纳入日常管理,真正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切实增强对失信企业的实际管控能力。

二是联合惩戒措施实。备忘录立足于执法实际,针对失信企业的特点,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执法管理、市场准入、行业规范、社会认同等不同角度细化、量化出39条惩戒清单,涵盖工商、税务、质检、金融、环保、司法等多个重点领域,均具有较强的实践可操作性。

三是惩戒对象范围宽。实施惩戒的对象,不仅包括了失信企业本身,同时拓展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加对相关人员的惩戒,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失信企业“改头换面”,逃避惩罚,有助于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实现从源头上治理失信活动的目的。

一是纳入黑名单类措施。比如,工商部门将有走私罪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将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海关总署、中央网信办利用中国网站定期公布失信企业信息等。

二是影响信用评定类措施。比如,质检部门的不予适用A级及以上企业信用管理,或者直接列为信用D级管理;外汇管理部门的不予适用A类企业管理,或者直接列为C类企业管理等。

三是加强审核、检查类措施。比如,发展改革、证券部门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财政部门对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等从严审核;税务部门加强出口退税审核;海关、质检、环保等部门对失信企业提高查验率或监管频次等。

四是限制性管理类措施。比如,公安部门阻止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国资委限制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政部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

四是企业失信成本高。备忘录构建起了长效的协同共管机制,进出口企业一旦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则在全国海关乃至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中都会被贴上标签,受到高强度的限制和约束。只有让企业因失信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和经营代价,才能真正起到“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威慑效果。

二、联合惩戒的措施

一是纳入黑名单类措施。比如,工商部门将有走私罪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将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海关总署、中央网信办利用中国网站定期公布失信企业信息等。

二是影响信用评定类措施。比如,质检部门的不予适用A级及以上企业信用管理,或者直接列为信用D级管理;外汇管理部门的不予适用A类企业管理,或者直接列为C类企业管理等。

三是加强审核、检查类措施。比如,发展改革、证券部门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财政部门对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等从严审核;税务部门加强出口退税审核;海关、质检、环保等部门对失信企业提高查验率或监管频次等。

四是限制性管理类措施。比如,公安部门阻止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国资委限制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政部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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