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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25浏览量: 作者:央广网来源:
目前,钢铁生产企业用水定额执行2012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取水定额第2部分 钢铁联合企业》(GB-T18916.2),随着近年钢铁企业生产工艺技术不断发展,该定额指标已无法达到促进钢铁行业节约用水的目的,存在用水工艺划分不够细、定额指标相对宽松等问题。为此,全国节水办组织编制了《工业用水定额:钢铁》,为钢铁生产企业用水划定约束边界。据有关行业协会测算,钢铁工业用水定额严格实施后,年节水量可达4.2亿立方米,按照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用水量139升/天估算,4.2亿立方米节水量约等于一个800万人口规模城市一年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若按每用1立方米水排放0.7立方米废污水计算,年减排废污水量可达2.9亿立方米,节水减排效益可观。
水利部本次发布的钢铁用水定额指标分类更为细化。《工业用水定额:钢铁》按照主要生产工序进一步细分制定,分别制定了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等工序用水定额。定额制定既考虑钢铁联合企业普遍利用余热余能发电的实际,明确计算边界包括余热余能发电用水量,又考虑不同钢铁联合企业之间的差异,细分为含焦化和冷轧生产,含焦化生产、不含冷轧生产,不含焦化生产、含冷轧生产,不含焦化和冷轧生产4种类型,增强了定额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水利部本次发布的钢铁用水定额指标更为严格。《工业用水定额:钢铁》规定不含焦化和冷轧生产的现有钢铁联合企业生产1吨粗钢用水量最多不得超过3.6立方米,新建企业最多不得超过2.3立方米,明显严格于《取水定额 第2部分 钢铁联合企业》规定的定额标准。
针对性强也是本次发布的钢铁用水定额的显著特点。《工业用水定额:钢铁》适用于现有钢铁企业计划用水管理、节约用水监督考核等相关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钢铁企业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节水评价等工作,也用于指导地方用水定额标准制定和修订,《取水定额第2部分 钢铁联合企业》(GB-T18916.2)适用于现有和新建钢铁联合企业的普通钢厂和特殊钢厂取水量的管理。